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宜玲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