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38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零伍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參拾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