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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大稻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974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