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艾尚了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39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