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41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147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