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5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麗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何麗蓉 於民國(以下同)91年12月24日向
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自民國102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