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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周佳慧即周來旺之繼承



            周裕祥即周來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來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