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來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