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5號
債 務 人 許馨云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筱彤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