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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王慈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