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強振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強振中 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30日,向
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
所載;於民國(以下同)92年4月1日,向
聲請人訂定現金卡契約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2)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2,993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30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89,243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20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90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