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