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15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鍾穎如即芊秋小吃店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鍾穎如即芊秋小吃店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鍾穎如即芊秋小吃店竟於民國113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273,3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