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楊環祐之遺產範圍內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