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御華(原名:黃慧琪、林慧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