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4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福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賴福樹前於民國93年9月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8,846元,及自101年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