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
呂思樂即呂怡嵐
一、
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思樂即呂怡嵐給付之。
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呂思樂即呂怡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