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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



            呂思樂即呂怡嵐



一、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思樂即呂怡嵐給付之。
    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呂思樂即呂怡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