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6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蔡秋霞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零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