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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蘇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083元
蘇紹瑋
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3,177元
蘇紹瑋
自民國107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8,302元
蘇紹瑋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