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89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