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明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
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茲因
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
相對人施明志於民國100年9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3.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7441元整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二)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74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