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00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