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041號
兼法定代理 于叔含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邀債務人于叔含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 2日及112年7月13日與
聲請人簽訂下列放款借據(證一):1、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2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分60期,每1個月為一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詳證二)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
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目前計息利率為2.295%(1.72%+0.575%)。2、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額度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7年7月13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分60期,每1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訂定,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目前計息利率為1.72%。(二)上述借款亦均有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懲罰性違約金。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或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固定計算。(三)
詎料,債務人之借款自113年4月13日應繳日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本付息,
聲請人爰依
上揭放款借據中第十一條之約定,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3年8月16日將上述借款轉列催收款項,遲延利息利率則自當日改按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四)查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份(二) 利率資料表乙紙(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乙紙(四)放款歸戶查詢單及全部查詢單共四紙(五)催收/呆帳查詢單乙紙 (六)債務人于叔含
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04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