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覺定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