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兼法定代理 陳彥霖
人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參拾柒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