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品呈即劉玉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