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怡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鄭怡如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4,11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