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73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