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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楊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玖仟參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