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1號
兼法定代理 陳怡瑋
人 樓
債 務 人 羅希亞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二)壹佰陸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