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7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謝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