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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黃秀英(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支付命令事件中,為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蔡嘉祺業已死亡,尚未選任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又無其他董事,此懸而未決定狀態致本件程序延宕,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蔡嘉祺業於民國113年5月7日死亡,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蔡黃秀英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董事蔡嘉祺之母,就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故由蔡黃秀英擔任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