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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2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