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8號
債  權  人  古慶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湘穎於另案經通報失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訪債務人公司營業址(即法定代理人王湘穎之戶籍地)之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原係由王湘穎承租,現因欠錢跑路而不知所蹤,可知債務人公司已未於該址營業,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訪談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