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7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
分公司
債 務 人 愛樂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柳明
人 1
債 務 人 鄭孟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