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86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參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