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可君
陳威志
一、
債務人曾可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三百元之遲延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債務人曾可君、陳威志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