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宏騰電腦有限公司、林紋娟間
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
本件支付命令
所載與請狀之聲明事項一致,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