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陳筱惠(原名:陳寂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承煬即張名遠於民國109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筱惠即陳寂惠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65,247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張承煬即張名遠113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3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筱惠即陳寂惠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0,25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0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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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