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愛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