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
林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毓亨前邀同債務人林建國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474,13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二)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毓亨自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即本筆貸款:本金餘欠471,380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
迭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林建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貸款全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