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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