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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陳佳儀  
債  務  人  蘇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