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5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雅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貳拾參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貳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