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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訟代理人  余泰君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劉漢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漢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遺產管理人僅就所管理之遺產負清償債權之責(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參照),是本件就請求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清償,而非就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乙節,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