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58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佳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壹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