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9號
黃世銘
黃世傑
(一)債務人黃王英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
按月收取參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銘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傑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貳萬柒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