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芷涵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