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80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