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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張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伍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暨收逾期延滯金三百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四百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五百元(自逾期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