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
王林鳳鳳
一、債務人王聖淇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聖淇於民國(下同)98年02月27日邀同王林鳳鳳為
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3萬元,借期均起於98年02月27日至118年02月27日屆滿,其中13萬元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08月27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300萬元整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9%機動計付;13萬元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2期採固定2.1%,第13期至第24期
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15%機動計付,第25期開始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3%機動計付,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債務人王聖淇於10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萬元整,借期起於104年04月29日至124年04月29日屆滿,
嗣於107年12月28日變更還款日為每月27日且貸款到
期日變更為124年04月27日,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4年10月27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機動計付,並簽訂「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三、債務人王聖淇於107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共298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7年12月19日至127年12月19日屆滿,嗣於107年12月28日變更還款日為每月27日且貸款到期日變更為127年12月27日,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8年06月27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3%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四、借款300萬元、13萬元依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五、借款150萬元整依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六、借款298萬元整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七、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2%,及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八、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7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3297號及回執
可憑,依借款298萬元整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
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4,260,05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與
訴訟費用等,其中890,639元經向主債務人王聖淇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林鳳鳳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證物名稱及件數一、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變更借款條件申請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書影本、個金授信總約書各乙份。二、房屋貸款繳款明細共五份。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297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份。四、郵匯局利率表及牌告利率查詢表各乙份。釋明文件: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5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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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息2.62%。經向主債務人王聖淇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林鳳鳳應負清償責任。 |
| | | | | 年息3.01%。經向主債務人王聖淇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林鳳鳳應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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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及其中1,366,846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 | |
| | | 及其中1,366,846元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 | |
| | | 及其中1,366,846元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 | |
| | | 及其中1,024,496元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 | |
| | | 及其中1,024,496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 | | |
| | | 及其中1,024,496元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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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2%。經向主債務人王聖淇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林鳳鳳應負清償責任。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01%。經向主債務人王聖淇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林鳳鳳應負清償責任。 |